大學法制化之重要性與實務 - 學校法人(董事會)、大學與附屬機構之關係

 劉景寬  校長

為能達成本校校務發展之目標,本人提出之I Love KMU治校理念,其中Legislation法紀制度,所涵蓋之意義包括:法規的重整與改善、組織再造與制度的調整、權責相符與授權賦能、法紀倫理教育的推行等。重整法規之重要性在於避免爭議,而致影響向心力的形塑。合理的法紀制度,可維持機構穩定發展及做為迎接未來的重要基礎。因此加速法規的重新檢視與修正,以符合國內外醫學大學之發展趨勢。

我國在近年來數次修正大學法及民國97年大幅修正私立學校法,逐步朝向大學自主的方向前進。另一方面,因應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高等教育也有很多重大變革。此外,本校在數年前曾因學校財團法人(簡稱:學校法人,以設立及辦理私立學校為目的,管理機制有其特殊性)作業之解釋及定位不清,產生許多校內的爭議與衝突,甚至遭教育部糾正。為了避免此類System dysfunction(系統功能障礙),因此,我們亟需遵循國家法規與配合環境之變化,於校
務行政上,確立法制精神。

在校務行政支持策略上,以「建構政令上行下效、管道明確暢通、做事公平公正、服務迅速確實的行政體系」為主要發展目標,希望藉由完善的校務支持系統,讓學校教學、學生輔導及就業、研究、產學與推廣、國際化及行政各構面的發展目標能夠確實達成。以合理及可執行之角度,全面檢討法規適宜性,三年多來,進行新增、修正全校法規或廢止已不合時宜之法規。強調依法辦學,合法、合理及與時俱進的法紀制度,是維持學校穩定發展的要素。為落實全面檢討法規適宜性,自101學年度至103學年度進行檢討全校法規,共計761件;其中包括新增法規161件,修訂法規572件及廢止法規28件。在啟動法規重整與改善工作中,並透過法規制度整體規劃與法規條文制訂或修訂,以達成具體校務目標。並為實現校園民主精
神及符合大學法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之規定,修訂各會議成員組成,明訂行政主管代表、學術主管代表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另為促使本校教師評估運作更臻完備,並提升教師教研能量,修訂「教師評估準則」、「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及增訂「教師申覆處理要點」等,使本校教師資格審查制度更趨完善,以符合公平公正程序,更能提升教師專業能力;將教師評估要求提高與多軌化,亦啟動主治醫師三軌制,完成研究型、教學型主治醫師設置辦法,提升教研水準、鼓勵適才適性發展。

針對人力資源及人事管考,在職員工部份完成修訂「教職員工敘薪辦法」、「職員工考核辦法」、「職員工任用辦法」、「教職員工福利辦法」、「教職員工請假辦法」、「勞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及「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支給原則」等,修法精神係強調獎優汰劣、鼓勵認真且表現優異的職員工,提高整體工作士氣,並建立績效差異機制。並配合國家政策遵守法規執行個人資料
保護管理政策,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執行管理委員會,以推動及管理個人資料保護等措施。且為了讓全校師生與職員工能隨著社會的法治進步,了解最新的法規變化,遵循法制倫理及重視智慧財產權,
從課程規劃及教育宣導等進行法學認知教育訓練,藉由訂定全校保護智慧財產權相關之法令及規定,並從宣導至落實與執行保護智慧財產權。
私立學校之運作,應依循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依該法其中之校務行政規定為:「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聘任之。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教育部於民國102年6月27日為明確學校法人與學校間之關係,就私立學校董事會與校長權責劃分問題亦有明確之函釋,發給全國各私立大學院校:「於私立學校法第41條第3項規定,校長依法綜理校務,於權責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並受董事會監督及考核。董事會雖依法監督校長,但仍應尊重校長行政權,不干涉校務;爰此,董事會對學校之監督方式,應採事後監督,並以一般性
為原則,不宜介入個案,避免影響校長裁量權。」再者,為合理保障私立學校營運效能之提升、資產之安全、財務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各別建立其內部控制制度,學校並得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此點不同於一般財團法人),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以達到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

 

依私立學校法第50條及相關規定: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為增進教學效果,並充實學校財源,於訂定章則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教育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申請設立附屬機構;或以投資方式、依法接受政府機關、民營企業或私人委託、合作經營或其他法定方式,辦理相關事業,應經學校校務會議、董事會議通過,並檢具籌設計畫書、經會計師簽證之學校查核報告、財務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報教育部審議後方可設立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其中並須於籌設計畫書內明確規劃有關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有助於本校運作之影響說明、增進教學效果之預期效益、盈餘應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撥充學校基金…等事項,以及辦理之目的及監督之機制。以增進本校辦學理念及永續發展。
本校之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包括:於民國46年即已設立之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並陸續接手高雄市政府委託經營之高雄市立小港醫院、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及高雄市立旗津醫院;且即將設立之高醫附設長期照護機構、附設高醫岡山醫院等,皆依據「私立學校法」第50條及「教育部審核私立學校申請設立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附屬機構或辦理相關事業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籌設,教育部均已同意本校辦理。本校這三年來辦理附屬機構申請皆依法符節,因此本校主任秘書陳正生教授受邀至教育部104年度全國大學校院經營管理研討會,主講高雄醫學大學設立附屬機構案例分享;就朝向學校定位及中長程校務發展時,為增進教學效果及充實學校財源申請設立附屬機構,如以投資方式、依法接受政府機關委託、合作經營等
不同方式,所可能面臨之困難與申請程序,提供有關大學申請附屬機構與相關事業經驗交流。
迄今,本校為凝聚高醫醫療照護體系的向心力,開展校院合作組織架構與運作方式,藉由健康事業首長溝通會議及校院首長會議,形成兼具效率與成果之溝通。更規畫附屬事業經營管理委員會之成立,委員由校長、副校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及副院長、及高醫醫療照護體系院長、副院長及校內專長中之適合人員所組成,全面促進校院的溝通與合作,執行高醫整體之財務規劃,增進高醫醫療照護體系整體效能。
誠摯以I Love KMU治校理念及精神,號召全校師生、醫療人員、教職員、及廣大的校友,共同為高雄醫學大學的進步與美好貢獻心力!